首页 - 新闻 - 新闻 - 正文

申卫星教授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七讲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 2024-11-01      浏览量:


2024年10月2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应邀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七讲,主题为“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讲座在法学院217会议室举行,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善斌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张素华、杨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文杰,武汉大学副教授王德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乐担任与谈人,武汉高校师生及业界同行到场参加。


申卫星教授从当今数据产权确权争议出发,围绕数据权属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首先,是否确权。申卫星教授认为民法典等法律已经确立了保护数据产权的立场,指明了财产权保护路径,数据无法都作为商业秘密的客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可提供消极的数据保护,数据确权的意义在于积极地利用,确认其权利地位后,可以发挥其独立的权利机能,进行转让、许可使用、信托、入股、质押融资。数据产权确权有利于保护数据处理者实质性劳动,形成公平有序的数据竞争,降低数据流通的事后争议成本,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如何确权。申卫星教授认为数据产权制度可在数据来源者所有权和数据处理者用益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数据处理者的用益权为底座,形成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确权思路。最后,确权边界。申卫星教授认为对数据产权的限制,首先应正确看待数据和信息的关系,区分协调好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数据产权确权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加以限制,并建立健全数据登记制度、数据产权交易示范合同制度,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

在与谈环节,张红教授提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数据是什么?数据是信息记录的载体,不是单纯的统计数据,包括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务数据。但从确权意义上谈的数据主要是指企业(平台)数据。二、确权是确什么权?数据确权应当以“数据二十条”确定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权“三权”为基础,分别对其内涵做教义学上的精确阐释。三、确权的“确”是指什么?确权的“确”应是指权利归属,是针对“数据三权”之所有权归属意义上谈确权,对于因“数据三权”衍生的次级权利是权能意义上的权利,应不在此种确权范畴之内。

张素华教授表示,三三制和双阶二元结构殊途同归,他们之间存在相同点:一是尊重保护数据来源者权利,二是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促进数据流通。三是数据产权可以借鉴知识产权进行制度规划。数据产权制度目标是为确立一个权利的框架和利益归属,是一个归属认定规则;数据产权交易类型、数据收益分配是多元化的。

杨巍教授认为,数据确权应当着重考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数据确权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权利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二是权利承载的利益具有稀缺性;三是确权在技术上具有可实现性。第二,数据确权如何与现有法律体系实现兼容性,以及如何应对制度运行成本的增加。申老师的讲座对“确权在技术上的可实现性”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文杰教授指出,数据确权要考虑数据特性,数据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才能显现其财产价值。单一数据的财产价值较为微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此外,数据确权应当有利于数据的流通使用和数据功能的发挥。数据处理者为加工处理数据付出的劳动应得到尊重。无论是对公共数据而言还是对非公共数据来说,都应尊重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强调数据来源者权益,不能妨碍数据的流通使用和影响数据功能的充分发挥。

王德夫副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当下并没有实现数据确权,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十分红火,“数据确权”的需求似乎没有特别迫切。但这种繁盛背后,现实问题也十分凸显:一方面,相关企业将数据搜集和使用置于优先位置,损害了社会个体在数字经济中的合理利益,也使相关市场竞争趋于无序;另一方面,如果相关企业严格遵守现行的数据获取、使用授权规则,又会带来高昂的授权沟通成本,导致数据资源供给不足,有损数字经济活力。在这样的情形下,相关企业对数据资源的获取和使用,已经出现数据资源高度封闭、反竞争的情形,而作为弱势一方的社会个体的数字利益则常被忽视。因此,回归真实与常识,“数据确权”具有充足的正当性和紧迫性。

程乐副教授表示,如果说数据产权的“力度”与“限度”是数据产权确权的关键,那数据在确权之后,于哪些交易领域可以得到进一步发展,则涉及数据产权的“宽度”问题。例如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数据资产抵押、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无质押增信等企业融资方式,其中一部分是将数据视为资产的担保融资新尝试,有些则只是借数据之名,行传统担保之实的旧模式。可以说,数据的确权,是奠定数据利用规则的核心与关键。而数据确权之后,谁享有何种权利,谁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规则的确定有其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数据利用规则与既有民法典规范的契合,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51380


最后,申卫星教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针对个人数据价值难以实现的问题,申卫星教授提出了独到的构想:一要建立自然人账户汇集个人信息,二要设立专业机构进行受托管理。对于单个数据保护价值小的问题,申卫星教授指出,单一数据积少成多,只有对单一数据进行确权保护才能促进对大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针对数据产权的体系归属问题,申卫星教授表示数据用益权可以纳入用益物权体系,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扩展现代财产权体系。

1B8E1


张善斌教授对申卫星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在本次讲座中,申卫星教授从是否确权、如何确权、确权界限三个方面来剖析数据产权,发人深省。各位与谈人的发言也从不同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开阔了在场师生的视野。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7289F



上一条:张新宝教授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八讲

下一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楼常青学术分享会顺利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