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及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应邀主讲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论坛第六讲,主题为“从法条到国标: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张红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麻昌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战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张素华、罗昆担任与谈人,高校师生及法律业界精英共两百余人到场参加。
张新宝教授从当今数字经济发展的实务需求引入,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展开演讲。首先,张新宝教授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与责任,指出平台治理是实现个人信息处理合法合规的重要一步。其次,张新宝教授回顾了在其牵头组织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从无到有的过程,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5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般义务,而第58条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施加的特别义务。然后,张新宝教授对该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强调适用该条文的企业即“守门人”的三个特征和具体分类标准,并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年活跃用户数、核心业务种类、市值、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能力等将平台分级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的分类标准。接下来,张新宝教授逐项阐明了“守门人”应当遵守的建立独立监督委员会、制定平台规则、履行下架义务、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共计四项特别义务。最后,张新宝教授梳理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国标等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重要配套文件。
在与谈环节,温世扬教授深情回顾了张新宝教授的学术生涯,高度赞扬了其作为著名学者的担当与贡献,指出张新宝教授在侵权法领域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都是优秀的开拓者和贡献者。温世扬教授就张新宝教授提出的“守门人”理论以及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权力到特别义务的阐述表达了高度赞同,并号召在座师生学习张新宝教授对这一问题敏锐的观察力和研究深度。
麻昌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内涵丰富,值得深入研究。同时,麻昌华教授还提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2款下的四项特别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什么?二是如何让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三是下架义务由谁来触发?以上问题切中要害,引发在座师生深入思考和充分探讨。姜战军教授认为,国家信安标委组织起草的国标非常重要,已成为豁免侵权的一种标准。
姜战军教授指出规范平台权力非常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安保义务应当受到重视,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张素华教授认为,特别义务是基于平台的特殊地位产生的,而目前相关立法为平台企业设置了众多义务,可能会加大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
张素华教授对“平台企业的规则设置未充分考虑平台企业的发展环境”表达了担忧,提出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在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负担上有无区别、外部成员有无免责条款等问题,值得在座师生深思。
罗昆教授表示,张新宝教授的讲座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如下若干启迪:一是要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化,如大型金融企业也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二是要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化,企业规模可以在大中小微的基础上增加超大,根据企业规模灵活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要增强独立机构的独立性,如独立监督架构制度可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四是要构建社会责任制度,特别义务的设置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提供了一种实践范式,即从法条到指引到国标。
张红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表示张新宝教授的讲座不仅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内涵意蕴,还回溯梳理了该条的立法背景,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可谓发人深省。各位与谈人的发言也从不同角度挖掘了该条文的未尽之处,提出将之与公司法等领域相结合等想法更是开阔了在场师生的视野。张红教授还指出:大型平台的监管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私法保护已然不足够解决该问题,亟需公法介入;独立监督委员会在形式上更多类似于一种监督机构,可以参考有关监督机构设计及其权责的制度。最后,张红教授再次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与谈人,以及参加本次讲座的全体老师、同学表示感谢。
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